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工作,着力提升实践创新型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单位指我校承担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科研机构及异地研究院、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顶层规划、人才培养相关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制度、重要举措,协调解决人才培养领域重点问题。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培养单位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培养单位须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专项计划、特殊计划等研究生的培养管理按照相关培养协议执行。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过程工作的基础和指导,培养单位应根据类别(或领域)的培养要求,动态完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知识能力结构要求、培养环节设置及要求等,突出创新实践能力和分类化培养。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其中硕士生包括工程类硕士生和非工程类硕士生,博士生包括工程类博士生和非工程类博士生,分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和普通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家国情怀,具有高度的国家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硕士生培养目标:
(一)掌握所从事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创新性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拥有国际视野;
(三)具有领军领导潜质的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九条 博士生培养目标:
(一)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相关专业领域发展趋势与前沿,具备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行业技术难题、技术创新创造的能力;
(二)能够独立承担创新性专业技术工作,在所在领域做出创造性实践成果,国际视野宽阔;
(三)具有领军领导潜质的实践创新拔尖人才。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十条 构建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架构,研究生实行分层级培养:
(一)国家专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程硕博士专项、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等,培养领军领导人才;
(二)校企专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与重点企业关键领域的校企合作专项、大院大所合作项目、卓越领军计划等,培养急需紧缺人才;
(三)院企专项包括除国家计划专项、校级计划专项培养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培养单位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合作项目为依托,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环节)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共建实践基地,实施工学交替的培养模式。鼓励境内外联合培养。
第十二条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导师负责,聘请行业企事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校外合作导师,实行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模式。
第十三条 校内外导师根据本规定和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总学分应不低于本规定的学分要求。总学分应包含知识能力结构和培养环节两部分。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前,应满足学分及培养要求如下:
(一)两年学制非工程类硕士生不少于23学分,三年学制非工程类硕士生不少于27学分,工程类硕士生不少于32学分;
(二)工程类普博生不少于25学分,工程类直博生不少于42学分。工程类硕博连读生应满足本类别直博生培养要求,或同时满足硕士生和本类别普博生培养要求。非工程类博士生根据学校和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另行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培养单位审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知识能力结构要求
第十五条 知识能力结构包括学位理论课程和综合实践,其中,学位理论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及专业理论课、综合素养课等。综合实践包括实验及实践课、专业实践等。
第十六条 学位理论课程原则上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以工程或实际需求为导向,强调专业基础、工程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的综合培养,明确实践课程比例,设置专业学位专属课程体系。
第十七条 提倡教师采用案例教学、真实情境实践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突出教育教学的职业实践性,注重实务实操类课程建设;及时引入前沿技术发展动态以及新技术、新方法、新流程、新工艺、新材料等,注重研究生解决行业产业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第五章 专业实践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原则上依托学校认定的实践基地开展,采取集中或分段方式,包括实践申请、每月小结、中期检查、终期考核等环节。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终期考核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原则上实践内容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工作相结合,研究生在读期间从事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工作无关的专兼职工作,一般不得认定为专业实践;中期检查重点考查专业实践进展情况,终期考核重点考查工程技术、专业能力和素养方面取得的实践成效。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若在工作单位未从事与所读专业相关的实践工作,则须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相应要求开展专业实践。
(二)考查形式:公开答辩;终期考核应在研究生通过开题报告之后进行。
(三)中期检查不合格需2个月后重新组织;终期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级,不合格需重新组织。
第二十条 培养单位根据相关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设置专业实践相应学分。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实践学分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环节。
第六章 培养环节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培养环节包括文献(技术)综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其中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为硕士生培养的必须环节;文献(技术)综述为可选环节,由培养单位根据培养需要设置。各培养环节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培养环节包括博士生资格考试、文献(技术)综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其中开题报告为博士生培养的必须环节;博士生资格考试、文献(技术)综述由培养单位至少选择一项作为必须环节;其余为可选环节,由培养单位根据培养需要设置。各培养环节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资格考试是开题报告的前置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专业领域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和专业潜力等;
(二)考查形式:笔试和面试,每学年至少组织两次;
(三)原则上应设置首次通过率上限。
第二十四条 文献(技术)综述是开题报告的前置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研究方向或具体问题的深入调研、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述等;
(二)考查形式:报告、沙龙等;
(三)原则上应设置首次通过率上限。
第二十五条 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基础、保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选题的前沿性、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等;
(二)考查形式:公开答辩;
(三)设置首次通过率上限,原则上不高于90%;
(四)考查结果:按优、良、中、不及格四级设置,成绩为中(含)以上为通过;
(五)完成时间:原则上硕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12月底前,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入学后第二学年8月底前,直博生入学后第三学年8月底前完成开题;原则上通过开题报告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硕士生不少于5个月、博士生不少于10个月;
(六)重新开题:若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内容等发生实质性变更,须在征得校内外导师同意后重新开题;重新开题应在首次开题报告日1个月之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中期检查是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工作进展的重要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课程学分是否满足要求、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展情况等;
(二)考查形式:公开答辩;
(三)完成时间:两年学制硕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3月底前,三年学制硕士生入学后第三学年12月底前。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入学后第三学年8月底前,直博生入学后第四学年8月底前。
第二十七条 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出国(境)交流。出国(境)交流主要包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国际暑期学校、国际组织实习等形式进行的国际交流,以国际合作部因公出国(境)系统记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的其他培养环节(如研究学分等),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类别特点和培养要求灵活设置,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其他培养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达到学制年限前提出延期答辩申请,每次申请延期时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经校内外导师、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入学满2年(直博生入学满3年)且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答辩申请。具体条件要求、工作流程等由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博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分流,转为硕士生培养或转为硕士生答辩。分流与终止培养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实施细则》(北航研字〔2024〕14号)。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预答辩、评阅与答辩,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涉密学位论文开题、评阅与答辩按学校及培养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23年(含)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入学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