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学位教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工作,着力提升学术创新型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培养单位指我校承担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科研机构及异地研究院、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顶层规划、人才培养相关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制度、重要举措,协调解决人才培养领域重点问题。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工作。培养单位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培养单位须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础和指导,培养单位应根据学科的培养要求和最新进展,动态完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知识能力结构要求、培养环节设置及要求等,体现学科特色、学术前沿和分类化培养。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其中博士生包括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博连读生”)和普通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普博生”)。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身心健康,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家国情怀,具有高度的国家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硕士生培养目标: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三)具有领军领导潜质的学术创新型人才。

第九条 博士生培养目标:

(一)掌握坚实宽广的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及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具备解决复杂问题和系统问题的能力;

(二)能够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在所在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三)具有领军领导潜质的学术创新拔尖人才。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环节)学习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采用跨学科培养、境内外联合培养及校企联合培养等模式。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负责,实行导师个别指导或导师(组)集体指导的方式,鼓励在交叉学科、共建学科实施导师(组)指导模式。

第十二条 导师(组)根据本规定和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总学分应不低于本规定的学分要求。总学分应包含知识能力结构和培养环节两部分。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满足学分及培养要求如下:

(一)两年学制硕士生不少于28学分,三年学制硕士生不少于30学分;

(二)普博生不少于19学分,直博生不少于40学分。硕博连读生应满足本学科直博生培养要求,或同时满足硕士生和本学科普博生培养要求。

(三)其他特殊情况由培养单位审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知识能力结构要求

第十四条 知识能力结构包括学位理论课程和综合实践,其中,学位理论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及学科理论课、学科方向课、综合素养课、跨学科课等,鼓励开设前沿交叉课程。综合实践包括实验及实践课、学术报告、社会实践等。

第十五条 学位理论课程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坚持总量适度控制、进出有序的动态调整原则,合理设置本研贯通进阶式课程,注重知识体系纵向贯通、学科之间横向交叉,构建模块化课程体系。

第十六条 倡导教师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开展教学;突出教育教学的理论前沿性,厚植理论基础,拓宽学术视野,强化科学方法训练以及学术素养提升,注重研究生原始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五章  培养环节

第十七条 硕士生培养环节包括文献(研究)综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其中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为硕士生培养的必须环节;文献(研究)综述为可选环节,由培养单位根据培养需要设置。各培养环节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博士生培养环节包括博士生资格考试、文献(研究)综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其中开题报告为博士生培养的必须环节;博士生资格考试、文献(研究)综述由培养单位至少选择一项作为必须环节;其余为可选环节,由培养单位根据培养需要设置。各培养环节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博士生资格考试是开题报告的前置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学科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及应用能力、综合素质和科研潜力等;

(二)考查形式:笔试和面试,每学年至少组织两次;

(三)原则上应设置首次通过率上限。

第二十条 文献(研究)综述是开题报告的前置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研究方向或具体问题的深入调研、分析归纳、整理和评述等;

(二)考查形式: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

(三)原则上应设置首次通过率上限。

第二十一条 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的基础、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开展科学研究、解决科学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选题的前沿性、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等;

(二)考查形式:公开答辩;

(三)设置首次通过率上限,原则上不高于90%;

(四)考查结果:按优、良、中、不及格四级设置,成绩为中(含)以上为通过;

(五)完成时间:原则上硕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12月底前,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入学后第二学年8月底前,直博生入学后第三学年8月底前完成开题;原则上通过开题报告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硕士生不少于5个月、博士生不少于10个月;

(六)重新开题:若开题报告通过后研究内容等发生实质性变更,须在征得导师(组)同意后重新开题;重新开题应在首次开题报告日1个月之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中期检查是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的重要环节,要求如下:

(一)考查内容:课程学分是否满足要求、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等;

(二)考查形式:公开答辩;

(三)完成时间:两年学制硕士生入学后第二学年3月底前,三年学制硕士生入学后第三学年12月底前。硕博连读生和普博生入学后第三学年8月底前,直博生入学后第四学年8月底前。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交流主要包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国际暑期学校、国际组织实习等形式进行的国际交流,以国际合作部因公出国(境)系统记录为准。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须至少有一次出国(境)交流经历,鼓励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积极参加出国(境)交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的其他培养环节(如研究学分等),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要求灵活设置,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章  其他培养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达到学制年限前提出延期答辩申请,每次申请延期时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申请由导师(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入学满2年(直博生入学满3年)且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答辩申请。具体条件要求、工作流程等由培养单位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分流,转为硕士生培养或转为硕士生答辩。分流与终止培养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实施细则》(北航研字〔2024〕14号)。第二十八条学位论文预答辩、评阅与答辩,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涉密学位论文开题、评阅与答辩等按学校及培养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含)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23年(含)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入学时规定执行。来华留学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